中評社北京5月25日電/據央視新聞客戶端報導,今天(5月25日)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強姦、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(以下簡稱《解釋》)。
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,在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各類問題中,強姦、猥褻等性侵害犯罪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,嚴重踐踏法律紅線和倫理底線,人民群眾深惡痛絕,社會反映強烈。同時,由於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情況複雜,刑法對部分犯罪加重處罰情節採取了相對概括的規定方式,需要總結實踐經驗,進一步加以明確。針對此類犯罪近年來出現的新情況、新變化,2021年施行的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對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重要修改,對這些新修訂條款如何具體適用,也需要明確。正是在這一背景下,最高人民法院自2021年以來,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深入調研,多次召開座談會,聽取法律、兒童醫學、心理學領域專家,婦聯、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代表,法院、檢察院等司法實務部門同志意見建議,在廣泛徵求意見、反復研究論證基礎上,制定本《解釋》。
一是堅持依法從嚴懲處。《解釋》堅持嚴字當頭,聚焦打擊鋒芒,彰顯從嚴懲處司法理念,進一步明確了相關犯罪的入罪條件和從重、加重處罰情節認定標準。例如,明確利用網絡實施的猥褻行為的入罪條件;明確列舉對奸淫幼女、強姦未成年人適用較重的從重處罰幅度的多項情形;明確強姦、猥褻“情節惡劣”“造成被害人傷害”等多項加重處罰情形;明確對此類犯罪嚴格控制緩刑適用,以及依法適用禁止令、從業禁止。這對於進一步統一法律適用標準、加大懲處力度,具有重要指導意義。
二是堅持罪責刑相適應。刑法規定,奸淫幼女的應當從重處罰,法定刑是三至十年有期徒刑,情節惡劣的加重處罰,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。對猥褻兒童罪,則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猥褻手段惡劣,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,要加重處罰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對於如何認定情節惡劣、手段惡劣,刑法規定相對概括。《解釋》綜合考慮不同情形下犯罪的主體、對象、地點、手段、危害後果等因素,對相關從重、加重處罰條款作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,確保罪責刑相適應、罰當其罪、刑足制罪。
三是堅持特殊、優先保護。《解釋》堅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,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發育不成熟等特點,充分考慮強姦、猥褻犯罪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巨大傷害,落實對未成年人的特殊、優先保護原則。例如,刑法規定,強姦婦女致其重傷、死亡的,加重處罰;《解釋》規定,奸淫幼女致其輕傷或者感染嚴重性病的,就應當認定為“造成幼女傷害”,予以加重處罰,不要求達到重傷。 |